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9年06月04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19〕8号

  投诉人: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09号、113号201房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相关供应商: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粤垦路623号1001-1房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华南师范大学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CGD181156FG232J)的采购活动,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人业绩情况及客户评价存在虚假资料或者评审错误。2.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中用户需求书非★条款及合同条款响应程度并非优于招标文件要求。3.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中项目整体服务响应程度、服务方案、项目经理情况、其他干部配备情况等评审项目均为非完全满足或适用并优于本项目用户需求,其技术得44分,存在偏差。4.对投诉人的价格评分评审错误。5.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存在非独立评审的情况。

  投诉人请求:核对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真实性,并扣除其提供的商业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定点协议采购项目的业绩及客户评价的相应得分;重新评审投诉人的价格得分,增加小型企业的价格扣除得分;重新评审本项目供应商的各项得分;核查评审专家是否非独立评审的情况;责令被投诉人对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36页“商务评审表”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要求“2016年以来(指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告发出日期)通过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取得的安保服务项目业绩的,每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8分。投标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政府采购网中标公告打印页)以及合同要点复印件”,“客户评价”要求“2016年以来的项目(必须与投标人业绩情况中提供的一致,须提供评价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号码)安保管理年度考核评价为正面评价(优秀、优良、良好、满意),每1个得1分,最高8分”。

  中标供应商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7个项目的业绩、12个客户评价材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与协助处理质疑过程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可了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业绩满足最高8分的评分要求,以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客户评价相关证明材料,得分8分。经核,有关计分业绩包含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与政府采购定点采购项目,经查相关网站,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取得政府采购安全保卫定点服务采购资格。暂未发现有关业绩中标公告、合同资料、客户评价材料存在虚假情形。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暂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36页“商务评审表”中“用户需求书非★条款及合同条款响应程序”要求“响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7分;响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响应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经核,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239页提供了《用户需求书非★条款及合同条款响应程序声明函》,该函的内容显示有多处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文件有关材料进行评审,暂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34、35页“技术评审表”包括“项目整体服务响应程度”“服务方案”“项目经理情况”“其他干部配备情况”等9项评审项目,分值合计50分。

  经查,评审委员会有关打分材料,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得44分,没有获得满分。其中,“项目经理情况”“服务方案”评审项目,中标供应商的得分并非为一致满分;“项目整体服务响应程度”“其它干部配备情况”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与协助处理质疑过程中,一致认定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满足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得分无误。另,招标文件“服务方案”并无明确要求需要提供所列全部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与协助处理质疑过程中,根据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系统软件相关材料,认定评审得分无误。招标文件“项目经理情况”“其他干部配备情况”评审要点是人员配备方案,没有明确必须提供社保材料的人员才属于有效的评分因素。

  经核,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文件有关材料进行评审,暂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均为商务服务业,均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第29页“11.4.2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中的“投标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时,报价经予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范围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1-C1)”的有关条款,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人应当给予价格扣除。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经查评审结果,广东国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得分为94分,投诉人得分为89.52分。根据该政府采购项目各有关投标人的报价情况,鉴于投诉人认定为小型企业,价格评分的调整不影响排名结果。因此,该项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5

  经核,该项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二十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三点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4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4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