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专项补助增量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9〕102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19〕63号)有关要求,现按规定安排你市、县(市)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财力性补助资金(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收入列入2019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此项资金以后年度每年固定安排,不再另行发文。
二、请你市、县(市)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县(市、区),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请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附件: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财力性补助增量资金情况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