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9〕9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按照《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62号)和《广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6〕540号)规定,现核定你市、县(市、区)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剔除粤财预〔2018〕284号文已下达资金后,本次下达你市、县(市、区)奖励资金(详见附件),列入2019年度“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02)”科目。
请根据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特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规模、已落户农业人口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当增加奖励资金,加大资金集中统筹使用力度,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向有效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突出问题的地区倾斜,向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的地区倾斜,尽快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并将分配办法和结果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同时,各地在资金分配中,对纳入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的镇,要给予合理倾斜支持。基层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附件: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表.pdf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