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新韩会计法人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粤财会〔2019〕25号
新韩会计法人: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及《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会)字外所临证第003号〔2019〕《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半年(从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