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7号
投诉人:广东旺发家纺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佛冈县城南工业区
被投诉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26楼
有关当事人:广东爱嘉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上甲社区杨屋路18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床上用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901-201001-0001)包组一的采购活动,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该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广东爱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在投标中提供的业绩材料与该项目要求不符,质疑中标人在该项目中提供假发票。
投诉人请求:对该项目进行核实,要求该项目重新评审。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根据招标文件P35商务评分表的评分因素“4.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评分规则: 投标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取得的类似项目业绩,每个业绩1分,最高分得10分。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证明材料原件核查。政府采购项目需同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原件核查。在该项目包组一的投标文件中,中标人提供了10份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其中客户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份合同为服装类,其他为床上用品。3份服装类合同项目清单中包含床单、军用被、蚊帐等用品。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中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于相应的分值。此外,在协助质疑回复过程中,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后,认定中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清单里有床上用品品目,均为有效业绩,维持原来评审结论。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合同所附的发票存在异常情形。该项目评审过程中也未发现评委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