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财会〔201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予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4日
粤财会〔201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予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