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佛山市华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粤财会〔2019〕22号
佛山市华鹍会计师事务所:
经我厅检查核实,你所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人数不足2人,未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我厅于2018年7月19日以《关于责令佛山市华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改的通知》(粤财会〔2018〕50号)要求你所于收到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就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厅报告。因你所收到整改通知后无寄回送达回证,按规定我厅以通知挂网公告日期60个工作日后为送达日期。你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执业许可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所执业许可。请你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后,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如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撤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