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04月24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19〕17号

  当事人:广东畅响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号****号自编****商铺


  本机关对你公司2018年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底提供给外省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文件的宣传材料中,擅自伪造一份我机关出具的继续教育文件,题为《关于同意2018-2019年度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粤财会〔2018〕21号)。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四条“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第三十三条“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从轻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1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