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19〕17号
当事人:广东畅响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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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公司2018年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底提供给外省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文件的宣传材料中,擅自伪造一份我机关出具的继续教育文件,题为《关于同意2018-2019年度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粤财会〔2018〕21号)。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四条“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第三十三条“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从轻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