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专项检查的函
粤财促改〔2019〕11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八项规定在我省的贯彻落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三公”等行政经费管理,省财政厅计划对省级预算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开展“三公”等行政经费支出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对象为所有省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下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各单位)。检查内容为“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行政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的资金年度为2017-2018年度,必要时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至2019年度。
二、检查重点
(一)公务接待费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公务接待流程的行为;是否存在公务接待(人员、费用、餐次等)超标准超范围、提供高档菜肴、烟酒、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无公函接待等问题;是否存在以“宵夜”等形式多次接待和“一桌餐”宴请等隐形变异违规接待、到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接待、是否存在通过单位饭堂违规接待等问题。
(二)公车使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超编超标购置配备车辆、租用豪华车辆或者长期固定租赁车辆等问题;是否存在节假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车辆、公车私用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报销公务车辆月保费用、私车公养、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问题。
(三)因公出国费方面。是否存在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绕道旅行、延长国外停留时间等行为;是否存在由其他单位支付因公出国费用等行为。
(四)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方面。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无计划安排会议或培训等问题;是否存在虚大会议费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以会议、培训、出差调研名义公款旅游,转嫁和摊派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问题。
(五)办公费方面。是否存在铺张浪费行为;是否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支办公费;是否以买耗材、办公设备等项目转移隐匿其他支出等情况。
(六)财务管理方面。招投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等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规定、政府采购预算和程序;物业出租收入等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课题费、评审费、专家授课费等是否按标准按流程开支;是否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是否按规定公开预决算信息;下属单位有无违规发放津补贴。
(七)其他方面。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是否存在从法定账户外收入、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来源收入违规列支“三公”等行政经费支出;是否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预算批复,在专项资金中超范围列支“三公”经费等问题。
三、检查阶段和时间要求
此次检查分为自查自纠、系统核查、重点检查三个阶段。省财政厅将在各省级预算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同步进行系统核查。
(一)自查自纠(5月30日前完成)
各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自查,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应包括:一是全面梳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三公”等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二是开展“三公”等行政经费使用情况自查,确保自查比例达到100%;三是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三公”等行政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内部检查或内审,内部检查或内审的比例不低于50%(注:2017、2018年度单位已开展的内审工作纳入本次规定的50%范围内统计)。
(二)系统核查(5月-8月底)。省财政厅将利用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信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信息、公务卡信息等相关系统的信息数据,开展“三公”经费系统数据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重点疑点问题,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或发函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材料送达的方式开展核查。
(三)重点检查(5月-8月底)。省财政厅将根据各省级预算单位自查情况、群众反映举报线索以及单位近年接受巡视、审计、监督检查情况,对部分省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具体进点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预算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统筹单位各处室力量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该项工作。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将通知及时转发下属单位、以及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系统内单位。各省直单位应指定1名财务主要负责人和1名具体经办人负责联络工作,相关人员信息填列《2019年“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联络表》后(附件10)于4月30日上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邮箱。
(二)各省级预算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尽快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组织开展对下属单位的内部核查工作,确保自查和内部核查不走过场。并根据有关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重点检查的查前资料准备,确保相关材料的完整、真实。
(三)各单位对自查和内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原则进行整改。对于自查和内部核查发现并整改的问题,重点检查中将不予以追究。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制定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完毕;同时深挖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
(四)省财政厅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三公”等行政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规案例进行通报批评。
(五)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各单位填列本通知附件1-10(电子表格可登陆广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czt.gd.gov.cn,在“政务公开-通知公告-部门文件”路径下载)。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部分:介绍本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及使用的总体情况、说明本次自查自纠和内部核查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三公”等行政经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和自查报表连同对下属单位的内审报告、内部核查报告(附件1-8)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5月30日前以书面报送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查报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问题线索举报方式。为确保检查取得成效,坚决查处、彻底杜绝“三公”等行政经费支出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省财政厅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通信地址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对社会公开发布,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电来信反映情况、提供线索,省财政厅将依法做好举报线索的受理登记、查处督办的等工作。具体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20-83170017(省财政厅监督局)
纸质材料举报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六、联系人、电话及邮箱地址
汤晨悦,020-83170360、13924272436;
郑敏中,020-83170026,13535363735;
凌 庆,020-83170002。
电子文件报送邮箱地址:czt_jdj@gd.gov.cn 。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