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公共机构节能)的通知
粤财工〔2019〕51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报送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公共机构节能)使用计划的函》(粤能新能函〔2019〕167号),现将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公共机构节能)下达给你们(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列2019年度“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省本级支出列“39999其他支出”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列“59999其他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二、请各地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市(县)、各部门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市县部门不得再额外提取工作经费。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请省能源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做好计提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附件: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公共机构节能)安排表.xlsx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