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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04月04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19〕16号

  当事人: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号****自编****-****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与“2018-2020年广东省级政务信息化咨询、监理和测评服务资格招标项目”(项目编号:GPCGD183105FG094F)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9日,你公司参与了“2018-2020年广东省级政务信息化咨询、监理和测评服务资格招标项目”包组1的政府采购活动。

  该项目采购文件第34页规定:“6.3 投标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采购文件第53页“商务评审表(包1、包2)”第2点评分项目“管理体系认证”的评分细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ISO27001、ISO20000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述2份证书的有效期为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签发人为任庆才)以及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出具的《证明》。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获得IS020000认证(有效期为2019年1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签发人为任磊),于2019年1月22日获得ISO27001认证(有效期为2019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签发人为任磊)。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ISO27001、ISO20000认证证书经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确认为假冒证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与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出具的《证明》不符。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递交的“广东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正本)”,你公司获得的ISO27001、IS020000认证证书原件、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回复函以及你公司的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该采购项目无具体采购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3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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