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8〕158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按照《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4〕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生态补偿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18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6)”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要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将此项补助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脱贫攻坚和保障重点民生支出等方面,严禁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二、有关地级市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所辖县(市)下达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要尽快分解、细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三、本次下达资金将根据我省区域生态补偿体制等有关政策制定情况及各地生态环境评价结果据实清算。各市(县)要将资金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预算处)。
附件:提前下达2018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