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19〕12号
当事人: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新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号****花园自编****栋****、****、****、****、****
联系电话:020-87300828
本机关对你公司2017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6月,受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你公司代理的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全自动医用多重呼吸道病毒检测PCR仪、高通量核酸提取仪、全自动化学发光酶免分析仪,项目编号:HX15940117YLCZ),招标文件第25页技术响应要求完全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方案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综合评价最优得10-18分,基本满足用户需求方案要求,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综合评价为中得4-9分,偏离用户需求方案要求或有效证明材料不齐全,综合评价较差得0-3分。
以上情形属于评审标准中设置区间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