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农〔2019〕43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财预〔2010〕442号)及《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申请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函》(粤林函〔2019〕62号),现将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其中,列省级支出部分应按省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规范测算后安排使用。
二、此项资金列入2019年度“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99)”科目,支出列“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2130299)”功能分类科目,省直部门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0299)”,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299)”;市县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附件:2019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安排表.doc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