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5号
投诉人:北京时代鼎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号楼909室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有关当事人1: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1207房
有关当事人2: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901自编08-10室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2018-2020年广东省级政务信息化咨询、监理和测评服务资格招标项目”(项目编号:GPCGD183105FG094F)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第3点的要求,该公司是“广东‘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咨询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掌握广东“数字政府”顶层设计的直接成果,对本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公平。2.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获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未获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乙级证书、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乙级资信评价,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上述证书涉嫌虚假。
投诉人请求:核实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投标资格,核查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材料是否存在造假,取消上述两公司的中标供应商资格。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发出协助调查函。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是省级政务信息化具体项目咨询、监理和测评服务。“广东‘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咨询服务项目”是对广东“数字政府”建设进行总体规划,描绘愿景蓝图、总体架构和总体目标等,协助制定宏观层面政府政策性文件,未涉及具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功能、架构和指标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第3点规定,不能认定“广东‘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咨询服务项目”与本项目是同一采购项目。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提出认证申请,于2019年1月9日获得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19年1月22日获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8年11月8日,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司公章)为电子模板,不是正式证书的复印件。
此外,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开展2018年广东省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的复函》(粤发改投资函〔2018〕2658号)以及《2018年取得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单位公告》,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于2017年9月22日予以取消。因此,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组1的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对在投诉处理调查中发现的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另行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