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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9年02月19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19〕6号

投诉人:广东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幸福路百昌后街36号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当事人1: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富大道明国路633号

当事人2: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B座夹层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机关本部及四个派出法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PCGD182146FG152J)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当事人2下属分公司存在经营异常记录(从2018年7月16日至今),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2不能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应认定其在本次投标资格审查不通过,且不能获得中标资格。

投诉人请求:请求废除当事人2在该项目中标资格。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下属分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当事人2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缺乏相应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未明确要求。《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关于“信用记录的使用”中规定,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拒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作明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也未明确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招标文件也未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规定为供应商特定条件。

二、当事人2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审查后认可其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规定:“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招标文件未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为供应商特定条件,也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2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017年度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该项目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当事人1在资格审查中认为当事人2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当事人2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事人1在投诉答复中再次确认当事人2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

三、依据南庄分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定当事人2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并函请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核查,未发现当事人2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记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2下属南庄分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18年7月16日被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庄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现南庄分公司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记录。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南庄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补充公示2017年度报告,在投标截止日前已实际履行法定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当事人2在答复中提供有2018年10月23日税务部门出具《非即办清税(注销)申请受理单》及后续税务部门做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批复,对在补报年度报告和补充公示后未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进行了说明。南庄分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未因此导致当事人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足以影响当事人2实际履行该项目合同义务。分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接推定当事人2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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