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3号
投诉人:广东丽清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坝西村西畴坊四巷十五号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增城校区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PCGD181180HG206F)的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根据商务评分标准(无或缺项得0分),三个证缺一个即是缺项,缺项为零分,而不是扣0.6分。2.投标供应商广州市华用家具有限公司、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是否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应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三个证缺一个),扣除中标供应商2分;否决广州市华用家具有限公司、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投标。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公开招标文件》第20页的“附表四:商务评审表”中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提供证书复印件,分值为2分,每提供1个得0.7分,最高得2分,无或缺项得0分”。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3份证书,其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显示是由北京中联天润认证中心认证,并注明“本张证书使用期限至2018年10月13日,请于2018年10月13日前进行监督或再认证审核,逾期未通过审核,本张证书作废”。经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其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北京中联天润认证中心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非有效状态。同时,中标供应商在质疑处理时提供的由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显示的签发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
该项目于2018年11月27日进行开评标,根据上述情况,中标供应商在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提供的由北京中联天润认证中心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在2018年10月13日有效期截止日前通过审核,该证书作废。即在2018年11月27日投标截止日当天,其证书并非有效证书,不属于有效评分材料。
经核,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共7人,在2018年11月27日的评审中,该项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给予了中标供应商和投诉人满分2分的评审分值。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在随后的协助处理质疑投诉事项过程中,却对中标供应商的该项得分评审没有统一意见,其中,5名专家认为应当按照“没有提供、或提供1个、或提供2个得0分。提供3个得2分”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1名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认为应当按照“每提供1个得0.7分,提供2个得1.4分,提供3个得2分”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采购人认可采购人代表对该项评分标准的理解。
根据采购人回复,自收到《采购评审结果》通知后,已与中标供应商定样定板,完成签订合同,完成合同备案,完成按合同支付预付款。经核,采购人于2018年12月13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了政府采购合同,于2018年12月18日支付了中标供应商部分款项。部分学生宿舍家具已安装,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本投诉事项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存在无效评审材料的情况属实,该评分项为客观分,但评标委员会部分专家对该项的评分情况与采购人代表理解存在不一致的事实,出现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情形,该项目的评审已存在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公开招标文件》第18页的“符合性审查表”中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条款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相一致,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以及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进行判断,是否要求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广州市华用家具有限公司、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的书面说明和成本分析报告通过了符合性审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暂无法证明评标委员会必须启动要求上述2家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合理性说明材料的程序。本机关认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