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4号
投诉人:广州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自编古塘三队新庄60号403
被投诉人1: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被投诉人2:广东药科大学
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东药科大学各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包组一”(项目编号:GPCGD181156FG196J)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采购预算金额不足;2.服务人员配置不合理。
投诉人请求: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停止相关违法违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并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采购。2.重新核算设定采购预算。3.按劳动法要求进行服务人员人数设置。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2,经查:
一、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采购人的批复,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该项目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根据学校学生作息规律、宿舍管理模式、寒暑假安排等学校自身固有的特点作出的实际需求,并且,采购人组织了3名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认为招标文件设置的条款、服务内容、基本技术条件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符合采购程序的要求,采购文件内容技术商务等条件设置不存在倾向性。
二、2018年12月21日,本项目进行开标评标,包组一共有10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具有充分的竞争性。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