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14〕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14年8月13日
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我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发展、量力而行,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基本建成人水和谐的水利工程体系、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良性发展的城乡水利保障体系等,使我省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联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 联合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报省政府审批。
3. 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审。
4. 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5.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组织实施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2.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省水利厅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水利项目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有关水利发展规划和专项工程规划。
2.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联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并报省政府审批。
3.牵头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专项资金需申报的项目,组织项目申报,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4.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支付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5.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履行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公开等手续。
(二)市、县(市、区)水利(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提出项目和年度资金计划安排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贯彻执行水利项目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有关区域水利发展规划和专项工程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支付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履行项目报批程序,对申报项目,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
(二)贯彻执行水利项目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我省纳入国家或省水利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计划,省人大有关决定的水利项目建设,以及水利事业改革发展项目建设等。
第十条 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印发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0号)、《印发广东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1号)、《印发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2号)、《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等研究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项目库管理条件的项目逐步申报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指对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基建项目和非基建项目。其中基建项目以及参照基建项目管理的小型病险水库、中小河流治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农村水电增效扩容等非基建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细化至具体项目;省级水土保持、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欠发达地区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科技创新、白蚁防治及灌溉试验专项资金、水利应急专项资金等非基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纳入项目库管理,逐步细化至具体项目,未能细化至具体项目的按总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及审批:
(一)省水利厅依据国家和省水利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省人大有关决定,会同省财政厅提前制订和发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管理平台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前置审核,公开项目初审情况。
(二)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组织评审论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评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进行项目排序,并编制1-3年滚动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正式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时,省财政厅按财力状况及项目排序等因素择优筛选项目,编制年度预算或跨年度预算,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省人代会审议。年度预算草案通过后,对于已细化至具体项目的预算计划,省财政厅直接批复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及参照基建管理的非基建项目有专门管理规定的,应按各自规定结合《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工作流程及审批手续。如基建项目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前应按权限提前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参照基建管理项目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前应提前开展投资审核等。
第十六条 省三防办防汛物资购置、省飞来峡水利枢纽和潮州供水枢纽电站维持运营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应比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部分总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细化至具体项目的,年度预算批复后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如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一律由省财政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用于基建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建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及时转下达资金预算及按相关规定程序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资金预算的,按原上报程序逐级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使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本部门(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水利厅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七条 省审计部门依托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国库实时在线支付系统等的互联对接及可依法采用的其他方式,收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果;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反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省纪委监察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内设处室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一)各实施单位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资金申请时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确定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在工作实施期内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汇报工作进展及成效,按照资金申请方式逐级报送;由省水利厅于当年12月31日前汇总报省财政厅。
(二)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水利厅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对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单个项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对1亿元以下或单个项目5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实施常规性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抽查不低于10%的项目实施重点评价。上述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汇总后专题报省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消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专项,其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