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19〕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0日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范围内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平衡调剂节余指标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调剂资金收取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国家下达的年度调入节余指标任务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确定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入任务安排,并下达相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财政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核定的调剂资金额度,收取有关地级以上市调剂资金。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应缴纳的调剂资金按照省级下达的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
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每亩5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收到调入节余指标任务后,应当全额落实任务,缴纳资金,鼓励多买多用。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应缴纳的调剂资金纳入预算。
第三章 调剂资金结算
第七条 调剂资金收支通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理。财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我省相关资金结算指标后,由省财政厅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将调剂资金上解。
各地级以上市应缴纳的调剂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省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602专项上解支出”科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