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农〔2018〕28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水利(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广东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13日
广东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依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预算分解下达、任务清单审核、资金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本级项目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审核、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县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五)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六)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九)中央下达水利发展资金时另行规定的其他支出内容。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本县水利发展资金年度总金额的5%。省、市两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六条 省级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水利发展资金,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量(或投资额)为依据测算分配。
(二)绩效因素(权重30%),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有关指标考核结果)、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三)政策倾斜(权重20%)。对我省13个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或正式预算、任务清单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年度实施方案,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县和有关单位。同时,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要求,组织市县、单位申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和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区域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时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市县,并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或正式预算、任务清单后,应在15日内将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中央和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在确保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可结合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