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发展项目区评审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评审依据
(一)总体思路。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发展项目区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审。项目区评审将采用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区评审意见。
项目区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和“不可行”。
(二)评审依据。一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综〔2014〕23号)。二是与项目申报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指引(2018-2020年)〉的通知》(粤财农综〔2017〕15号)。三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四是与项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此外,评审依据还包括该《评审工作方案》。
二、评审程序安排
(一)评审准备阶段。
1.收集项目资料。根据评审任务,收集项目资料以及与项目申报、评审等有关的依据文件。
2.制订评审计划。根据项目类别及特点等,结合实际,拟订评审工作思路、评审程序安排、评审内容及标准等。
3.抽选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评审任务要求,确定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专业及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以随机方式从省财政厅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4.组织专家培训。对抽中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讲解评审有关政策和任务,强调评审责任和纪律。
(二)项目评审阶段。
1.材料审核。评审专家对项目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一是专家个人独立审核,二是专家组进行集中评议。
2.实地考察。评审专家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考察,一是听取市、县农发机构及申报单位汇报,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二是实地查勘项目现状及规划建设情况,核实项目真实性和规划方案科学性等。
3.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综合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情况,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整理意见。专家整理项目评审意见,填写完成有关表格,经复核后进行签名确认,对评审意见负责。
2.提交结论。评审组将项目评审意见相关表格提交省财政厅。
3.结果公开。根据有关规定,评审结果将在省财政厅政务信息网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意见反馈。项目评审意见由省财政厅统一反馈。
省财政厅将结合实际,确定评审工作具体日程安排和进度。
三、评审内容及标准
(一)评审内容。根据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不同环节重点评审内容,逐项进行评分或填写评审意见。
1.材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申报材料规范性等。
2.实地考察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用地及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完备性及真实性,以及对材料审核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等。
(二)评审标准。
项目区或子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评为“不可行”:
1.评审意见表中明确应评为不可行的情形;
2.项目单位在项目现场、申报材料及图纸、财务资料及有关证照资料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
3.项目单位对评审工作不配合的;
4.项目单位存在违反廉政纪律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5.应评为“不可行”的其他情形。
项目区及子项目评审具体内容及标准等详见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三)综合结论。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意见互为补充。当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意见出现不一致时,专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实地考察意见和综合评议意见中进行修正,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区评审结论。
附件:1.项目区评审意见相关表格(共6张)
2.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廉政公约
3.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市级农发机构配合项目评审工作相关要求
4.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责任书
省财政厅农评中心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