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扶贫办(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顺德区财税局、扶贫办(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红十字会、省扶贫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扶贫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7〕3号)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扶贫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成立省联合检查小组。
成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扶贫办参与的省联合检查小组,由省财政厅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叶昊文同志任组长,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局长黄山、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钟凯、省扶贫办扶贫开发处调研员陈荣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农业处、省扶贫办抽调人员组成。同时要求各地级市参照省做法相应成立检查小组。
(二)开展省市上下联动检查。
为确保检查取得成效,将采取省、市县上下联动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抽取部分重点市县组织8个检查组进点开展重点检查;选取部分市的部分县区由所在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组织本市力量(包括财政省直管县、所属县区力量)开展重点检查,要求各地市按要求组建检查队伍、检查到点、深入基层、实地核查。检查期间,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将组成督导组,深入地市组织重点检查地区对检查工作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结束后,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口径就地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一)检查范围。
1.省财政厅重点检查地区。主要为梅州市大埔、蕉岭、平远等县;清远市连南、连山县;河源市:和平县;茂名市:电白县、化州市;肇庆市:怀集、封开县;韶关市:乳源县。
2.由所在市组织本市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地区。主要为梅州市:五华、丰顺、兴宁;清远市:清新、英德、连州;河源市:龙川县;韶关市:乐昌、翁源;湛江市:雷州、徐闻;茂名市:信宜、高州;汕尾市:陆丰市;揭阳市:惠来县。
上述两类重点检查地区涉及9个地级市27个县区,合计资金覆盖面达60%。除上述重点检查地区外,省直单位自行组织自查,其他扶贫资金有关县(市、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统一组织自查或根据本地区工作安排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查对象。各地市级及所属县区管理、分配和使用扶贫财政资金的相关部门;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扶贫基金会、省林业厅等分配和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省直单位。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17年5月底结束,主要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17年3月27日至4月5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订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立行立改。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于5月1日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省联合检查小组。各地级市应将辖区内自查情况统一汇总上报。
省布置了重点检查任务的梅州、清远、河源、茂名、韶关、湛江、汕尾、揭阳等8市抓紧组建检查小组,做好资料收集、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重点检查(2017年4月6日至5月5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联合检查小组对梅州、清远、河源、茂名、肇庆、韶关等市11个县开展现场重点检查。梅州、清远、河源、茂名、韶关、湛江、汕尾、揭阳等8市组织本市财政、扶贫办以及相关部门的力量(包括财政省直管县、所属县区力量)对省指定的县区开展现场重点检查。省、市各检查小组5月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报表、典型案例等所需上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汇总。
(三)整改落实(2017年5月6日至5月30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财政部要求和统一处理口径审理和下达处理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四、检查内容
(一)中央扶贫资金。
主要针对2015年和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部分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包括: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问题等。
此外,考虑到2016年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对试点县还应重点检查其2016年开展整合试点的规范性,包括:是否及时制定整合试点实施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是否建立有效的整合工作机制、对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是否达到要求、整合后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整合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进度、整合资金的使用是否与脱贫成效紧急挂钩等。
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可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到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省财政厅将结合本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同步开展部分市的2017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检查,检查对象初定为河源市及连平、和平县,梅州市及蕉岭、平远县,茂名市及电白县、化州市,肇庆市及封开、高要县等地,检查范围初定为:省级扶贫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专项资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其他省级专项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具体检查事项另文通知。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扶贫开发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118号)、《关于拨付2016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81号)等;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2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40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大禹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4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
六、检查资料上报
各地级市财政局、扶贫办,省直单位应于2017年5月5日前将以下材料(附电子文档)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一)检查工作总结。
(二)检查报表(详见附件)。
(三)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其他相关信息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突出工作重点,保障专项检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成效。各地区尤其是省要求组织本市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的地区,要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动员辖区内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组成检查队伍,深入基层开展现场检查,严禁走过场。检查力量不足的地区,可以采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的方式,扩充检查队伍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区应将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信息予以公开,广泛收集举报线索,充分借助公众监督的力量,进一步提高检查的效率和检查的精准性。
(三)依法依规,严守纪律规矩。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各项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各项检查工作纪律,自觉接受被查单位的监督。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强化责任追究。强化成果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恶性案件,应在检查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曝光,对涉嫌违纪、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深入剖析,深入查找影响扶贫政策落实和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制度缺陷,并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的建议措施。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联系人:
汤晨悦, 联系电话:020—83170360;
汪增建, 联系电话:020—83170371;
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人:
胡中原,联系电话:020-83170120;
省扶贫办联系人:
方 流, 联系电话:020—37876381;
陈 荣, 联系电话:020—37876392;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