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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分配情况的通告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预算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对2016年中央下达我省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进行了分配。

  一、分配规模

  根据中央资金安排,本次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规模为2.96亿元。

  二、分配范围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2个地级市的市本级、市辖区和县(市);惠州市及肇庆市的市本级、市辖区和县(市)。

  三、分配因素和办法

  分配因素为:按人均财力、财政供养人口、地区分类等因素进行分配。

  分配办法为:根据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增支需求,并通过人均财力和地区因素调整,按各地资金需求占全省总额的比例分配。

  四、分配结果

  详见《2016年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分配情况表》(附件)。

  附件:2016年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分配情况表

附件:2016年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分配情况表.pdf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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