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分配情况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对2016年中央下达我省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进行了分配。
一、分配规模
根据中央资金安排,本次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规模为2.96亿元。
二、分配范围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2个地级市的市本级、市辖区和县(市);惠州市及肇庆市的市本级、市辖区和县(市)。
三、分配因素和办法
分配因素为:按人均财力、财政供养人口、地区分类等因素进行分配。
分配办法为:根据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增支需求,并通过人均财力和地区因素调整,按各地资金需求占全省总额的比例分配。
四、分配结果
详见《2016年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分配情况表》(附件)。
附件:2016年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第二批)分配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