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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8年02月01日 来源:财政部

财会〔20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问答:财政部会计司对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作出解读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mdash;&mdash;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x 附件2.《政府会计制度&mdash;&mdash;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x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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