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法9月实施,广东省明确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四条授权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
省财政厅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项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缴。《通知》按照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平稳的思路,按广东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政策,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进行了明确,包括实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情形的具体纳税地点,以及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纳税地点,另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政策,明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城建税政策。
《通知》于2021年9月1日起与《城建税法》同步施行,将有效推进《城建税法》在广东省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