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一、受理单位
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送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福彩大楼六楼601,联系人及电话:王洁珊、钟慧芹 020-83341397)陈惠玲 020-83394351),由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集中受理后交由省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受理时间
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6月1日至30日(包括期满申请复审的)。
三、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报送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后)。
(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三)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没有国税登记证的要出具国税证明(纯地税证明);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正反面);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申请2013-2017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2年的情况)。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计算情况。(注: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报送当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报告书)复印件;
(八)申请单位对申请前年度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说明书(由申请单位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名)。
以上报送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及电子邮箱。均为一式两份,。
五、其他事项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应于期满后次年的6月1日至30日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