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数据) > 减税降费信息 > 税收政策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数据) > 减税降费信息 > 税收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9号)公布的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继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各级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通报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名单变动情况。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2日     

  文件下载: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