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