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月1日起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6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树林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在《条例》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广东省财政厅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调研、认真研究一线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出的建议,结合广东省近年来开展的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股权单列管理方面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写进《条例》中。
《条例》的主要改革亮点有三点。
一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二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三是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
李树林表示,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股权实施的“放管服”改革,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做到放管结合、有效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监管职责。
下一步,广东省财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构建与职务科技成果改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
二是支持各地、各部门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广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