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部门,省直企业: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促进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提高会计决算编审质量,加强会计决算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会计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有关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及我省近年来会计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情况,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会计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会计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会计决算编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关于预算单位、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考核评比部门(含国有建设单位)决算编审及管理、企业(含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决算编审及管理两类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省直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及省直企业。
第三条 会计决算考核评比内容包括会计决算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会计决算管理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会计决算考核评比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并适当设置加分因素。除加分因素外,每项指标扣至零分为止。
考核指标及分值为:会计决算工作基本情况(15分);会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15分);会计决算报表审核情况(35分);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和情况分析(35分);综合评价(加分因素,不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五条 会计决算工作基本情况(15分)。
会计决算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对会计决算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管理、工作责任、工作态度及工作能力等相关内容。具体要求是:
(一)按时参加决算工作会议,及时布置和传达决算任务,对决算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决算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落实以及其他情况。
(二)做好内外部决算工作的协调、沟通和配合,以及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等。及时、完整地收集和核对数据,对所属单位(企业)反映的情况及时予以解决。
(三)在编报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主动研究和解决问题,在解答和沟通相关问题时态度端正,不敷衍了事,避免出现收到所属单位(企业)投诉等情况。
(四)有效开展会计决算工作,按照规定期限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等决算资料,财政部门会审结束后,按审核要求修改或补充有关决算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第六条 会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15分)。
(一)报表编制符合规定格式,报送手续齐全。具体要求是:
1.编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更改报表。
2.报表装订规范,不得缺少张页。
3.报表封面指标应填列完整,正式行文报送时需经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企业)公章。
(二)资料清晰整洁,数据核对一致。具体要求是:
1.会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等文字材料清晰整洁,避免出现涂改过多的现象。
2.会计决算纸质资料应该与电子数据核对一致。
(三)会计核算及相关表格使用规范。具体要求是:
1.正确选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应执行一种会计制度,编报一套单户报表。
2.预算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制要求,逐户编制与预算相对应的决算报表。
3.各地市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如有代编经费决算或剔除重复汇总数据事项,应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正确规范使用经费差额表或调整表。经费差额表和调整表应根据内容分别填报,不能混编。
(四)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应按照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确保会计决算数据与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第七条 会计决算报表审核情况(35分)。
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包括会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
(一)真实性是指决算信息真实可靠。具体要求是:
1.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企业),应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据和各项缴拨款项,加强对所属部门单位(企业)的审核,剔除重复填报数据,保证会计决算数据账表相符,真实准确。
2.按照会计决算编报范围汇总决算,以经审核后的基层单位数据为准,任何部门(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基层单位决算数据或者估列代编。
(二)准确性是指决算数据填报准确无误。具体要求是:
1.报表编报口径符合现行单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及会计决算编报要求。
2.纳入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同口径财政性资金缴拨款指标与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相衔接。
3.会计决算数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无技术性错误。
4.上下年度数据和户数衔接一致,如有变动,需提供相关依据。
5.应按照管理级次,逐级建立会计决算数据的树型结构。
6.纸质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一致。
(三)完整性是指决算数据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具体要求是:
1.部门(单位)决算的编报范围应与预算编制范围相一致,具有可比性。
2.企业决算的编报范围应符合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该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3.会计决算报表填列齐全,无漏填漏报。
第八条 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和情况分析(35分)。
(一)编制说明应进一步解释或补充基础数据表的内容,说明文字简明扼要。凡不符合会计决算编报口径或数据变动较大的事项,如本地区部门决算编制范围、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年初结转数据变动情况;本企业合并范围变动,资产、负债变动过大等情况,需逐一说明并附相关文件等依据;公式审核应无基本平衡公式错误,逻辑性公式和核实性公式错误需逐条说明合理原因。
(二)强化会计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应对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及时发现会计决算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并为决策提供依据。
1.充分利用会计决算分析表提供的决算信息,对数据增减变动原因逐项进行详细分析。
2.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企业财政财务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企业核算等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
3.充分利用会计决算数据反映出来的信息,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归纳出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企业在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综合评价(加分因素,不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00分)。
(一)会计决算工作量较大,决算编报整体质量较高,决算组织工作成效较为显著。
(二)积极参加会计决算工作调研、决算编制质量核查及相关课题研究并形成专题报告。
(三)对完善会计决算报表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省财政厅采纳。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决算考核评比工作,每年度考核评比一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考评得分,确定会计决算编报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奖牌。部门(含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每年评出约70%的地级市财政部门、30%的省直部门(单位)为先进单位,其中:优秀等次综合考核分数为95分以上,获奖单位不超过受表彰单位总数的25%;表扬等次综合考核分数为85分以上,获奖单位不超过受表彰单位总数的75%。企业(含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决算每年评出约70%的地级市财政部门、30%的省直企业为先进单位,其中:优秀等次综合考核分数为95分以上,获奖单位不超过受表彰单位总数的25%;表扬等次综合考核分数为85分以上,获奖单位不超过受表彰单位总数的75%。
获奖的地市财政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和企业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会计决算工作考核评比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