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附件1)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附件2)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由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按系统提示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的自查自纠报告于7月31日前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3),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格式见附件4),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按系统提示分别上传。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按系统提示上传。
(三)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表格。
(四)2021年度经营情况,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表格。
(五)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表格。
(六)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表格。
(七)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5),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按系统提示上传。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表格。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表格。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根据财会〔2022〕2号文的工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做好自查自纠基础工作,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自查自纠报告报备要求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2021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于7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于5月31日前提交。对于不按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门将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予以重点关注。
(二)报备内容。主要为财会〔2022〕2号文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
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
5.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6.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
(三)报备主体。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分所情况。报告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将其作为梳理相关制度执行、提升内部治理(一体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真实准确反映情况。各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时,须确保本所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当根据财政部第97号令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三)本次报备工作由省注协具体负责,省注协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材料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上报。同时,省注协将不定期公布尚未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
(四)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联系电话:020-83063710、83063569,电子邮箱:czt_ zhengzhenxing@gd.gov.cn。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