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启动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自2022年起,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服务绩效评价,评价范围为截至上年年底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通知》要求,设区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本地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排名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设区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对象包括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和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逐步实现绩效评价机构全覆盖。
《通知》明确,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以适当形式发布国家级绩效评价结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把各省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等资金的绩效分配因素。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主动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参考,发挥绩效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