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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部制约 防范资金风险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监察室

 

      自省政府制定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后,为切实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在省级财政部门内部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控制机制,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近期省财政厅不断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牵头调研、草拟,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多次讨论修改,于9月中旬出台了《广东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廉政风险防控与优化业务流程、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结合起来,着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管理长效机制。

      一、实行分工负责制,以责任强化管理

     《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省财政厅各处室(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以及掌握的相关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本部门工作经费除外)在厅内的业务管理。内控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把风险防控和制约监督落实到各级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建立由厅长负总责,各厅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管理责任,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专项资金内控管理负直接责任,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具体责任的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同时,《规定》还细化了各相关处室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内容,明确各专项资金业务处室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等。

      二、明确管理要求,以制度约束权力

     《规定》以“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决策和公平公正公开”为目标,对省级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和办理等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管理要求,以完善的制度约束确保资金业务办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二是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预算处根据经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草案下达各处室(预算)计划后,各业务处室在计划额度内制订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按程序报批;而具体实施项目由各业务处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后会签预算处。三是坚持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重申安排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明细分配计划,须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分管纪检监察的厅领导和驻厅监察室参与研究;其他额度的明细资金分配计划须由分管业务工作及分管纪检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同时,对采取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明确原则上应采取专家评审的办法,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并不少于7人,确保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与民主。四是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开专项资金办事程序,完善专项资金内部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审核审批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一是实行一对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度。原则上每项专项资金都应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适用对象、申报要求、分配办法、管理职责、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每项资金设立都做到依法依规。

     三、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以监督防控风险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加强资金支付的稽核。《规定》明确各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须加强资金支付的稽核,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下达资金。二是建立各项专项资金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专项资金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制度。对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量的50%;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量的10%。三是建立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制度。《规定》明确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效益等开展重点评价工作,列入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的金额占当年整体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10%,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审核、安排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责任追究。严肃纪律要求,对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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