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十五项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建立正风肃纪的长效机制,促进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财政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强调和重申廉洁从政“十五项规定”。
一是严禁接受地方、部门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是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以及公款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是严禁让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四是严禁个人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住房、办公设备及其他资产。
五是严禁在资金分配、行政审批、政策制定和执行等事项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六是严禁在办理业务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刁难、吃拿卡要。
七是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违规干预和插手管理服务对象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人事安排、采购招标、存贷款业务等内部管理事项。
八是严禁以调研等名义下基层旅游休闲消费,增加基层负担。
九是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十是严禁使用公务用车走亲访友、办理私事。
十一是严禁泄露尚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工作信息,或者利用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亲属和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是严禁参与赌博或以赌博名义收受钱财。
十三是严禁个人违规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兼职取酬,或者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的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是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接受或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以及从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活动。
十五是严禁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拉票贿选、营私舞弊。
《规定》强调,违反“十五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