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降低水产养殖业用海成本,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海洋渔业发展的影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暂行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0年11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3日,共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czt_zhc@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暂行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将书面修改意见邮寄至广东省财政厅,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综合处,邮政编码:510030。
附件: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暂行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