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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991/2018-00645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8-11-08
名称: 关于做好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财会〔2018〕76号 发布日期: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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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8  浏览次数:-

各地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相关规定,广东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负责开展全省(广州、深圳市除外)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为加强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和粤人社发〔2018〕86号文规定,决定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在职在岗会计人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按照《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附件1)执行。

  三、评审政策

  (一)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省高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需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评审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将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四)除《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可截至今年发证日期外,申报材料时效均截至2018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能作为参加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将申报材料,特别是《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

  (三)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待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人社部门设立的职称申报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申报人员适用)审核通过后可到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不再使用原广东省人事厅制作的表格。申报人员还需填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申报人主要业绩情况表》(附件5)。

  (二)申报材料形式和要求

  申报材料报送形式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纸质材料。

  (1)需装订纸质材料。

  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送审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

  ②《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复印件。

  ③《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复印件。

  ④《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四)。包括:学历证(含全日制、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任职资历证书文件等复印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15、2016、2017年);有效期内《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⑤取得高级会计师等职称以来的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八)原件。

  ⑥本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

  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

  ⑧《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五)。包括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1份。

  ⑨论文、著作材料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将本人文章名称划线标明)及论文正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目录。不受理用稿通知。

  需装订材料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除《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用A3纸);表格不得改变其原有结构、字体和字号,材料应按目录顺序编好页码,集中整理装订;申报材料中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等复印后直接装订,不需粘贴;需装订材料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专业、申报资格等内容。上述材料装入材料袋1,并将相应的《正高级职称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1封面。

  (2)不需装订材料及要求。

  ①《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原件1份。

  ②《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原件1份、复印件18份。

  ③《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原件。

  ④《贴职称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申报评审表六)1份。

  ⑤《申报人主要业绩情况表》(附件5)1份,附证明资料(已包含在表五内,内容不多可以复印附在此,内容较多则注明位置引用即可)。

  ⑥委托评审函(按需提供)。

  ⑦提供查验的证书、证件以及论文、著作等原件。

  上述材料装入材料袋2,并将相应的《正高级职称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2封面(提供查验的证书、证件以及论文、著作原件不需列入目录单)。

  2.电子材料。

  (1)纸质申报材料册在装订前必须制作成电子版本,文件统一以“×××(申报者姓名)2018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格式命名,并以光盘为介质提交。电子版材料制作要求详见附件(附件3)。

  (2)申报者必须保证电子申报材料与装入材料袋1的纸质申报材料册在顺序、格式和内容上完全一致。

  (3)申报者需提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的word文档,文档内容必须与刊物发表论文内容一致。word文档以“xxx(申报者姓名)-xxx(论文标题)”格式命名,统一放入以“xxx(申报者姓名)论文”格式命名的文件夹,一并存入上述光盘中。

  (4)电子材料光盘请放入材料袋2。

  3.其他要求。

  (1)申报人自行准备2个牛皮纸材料袋按以上要求装入材料。

  (2)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单位盖章必须为单位公章,“单位”需填写本级法人单位。

  (3)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在每份复印材料首页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和《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六、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一)材料审阅。评委集中审阅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结构化评分(附件4)。

  (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具体面试答辩时间另行通知;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三)评审表决。评审委员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并无记名表决,表决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当场宣布结果并由评委签字确认。

  七、现场申报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8年12月17至26日,共8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地点。广东省会计考办(广州市环市东路326号15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八、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东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

  九、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其中80元由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共计920元。

  十、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评后公示期为7天。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署名举报。

  十一、证书发放

  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复核通过人员发放职称证书。根据粤人社发〔2018〕86号文规定,2018年度评审通过取得职称人员,将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职称证书打印和申报材料清退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

  3.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电子版制作说明

  4.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5.申报人主要业绩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