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为深入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经验,切实做好《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江门、阳江、清远市继续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范围,将珠海、河源、湛江市纳入改革试点,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地区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纳入社会建设的主体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各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大力宣传改革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
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所占比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加大对基层及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建设的支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民生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可将符合条件的结余结转资金整合用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公益事业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原则下,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多样化供给形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深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改革,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社会公益服务。放宽基本公共服务投资的准入限制,创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体制,通过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形式,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
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社会管理关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逐步破解社会管理“错位”、“缺位”、“越位”等深层体制障碍。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不断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实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的初步均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逐步把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着力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难题。
五、探索基本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机制
应对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决策及实施的权益诉求,积极探索在重大民生政策和项目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入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机制,促进财政民生资金从“舍得花”向“花得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的工作部署,选取部分民生项目进行改革试点,对财政出资、非财政出资、跨行政区域实施等不同性质的民生实事项目实行不同的征询民意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考评机制
加大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建立绩效评估机制。每一年度结束后,省将对上一年度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研究推进下一步改革工作。各地要参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重要导向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探索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突出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及其结果的综合绩效管理,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推进和健康发展。
改革试点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