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全面扩围提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实施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通过“点线面”相结合,扩大受益范围,筑牢全省绿色生态屏障,推动生态地区高质量发展。
一、精准扩“面”,坚持抓生态、筑屏障,财政补偿实现对生态保护区全覆盖。针对原制度设计上存在受益面偏窄的问题,以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为引领,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范围实现对生态发展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开发区及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全覆盖,由26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扩围至48个生态发展区县,由50个国家级禁止开发区扩围至145个省级以上禁止开发区,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新增纳入财政补偿范围。省财政根据生态类型、生态环境状况、财力水平等因素对生态保护区实施分类补助,科学保障。
二、兜住底“线”,坚持保基本、促均衡,财政补偿实现稳步增长。针对补偿资金规模较小、补短板作用不明显、市县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以保障生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首要任务,努力克服减税降费减收影响,当好“铁公鸡”,严格控制和压减一般性支出,打好“铁算盘”,集中财力加大对生态地区因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控制减少排放而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2018年省财政安排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资金共55.84亿元,较2017年实现翻番,在此基础上,2019年安排67亿元,同比增长20%,切实提高生态地区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促进生态地区与同类非生态地区均衡发展。
三、突出重“点”,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财政补偿实现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针对生态保护补偿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强等问题,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再简单考核生态地区GDP和财政收入,首次引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因素,建立“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多、谁得益多”的资金分配机制,加大对生态禀赋好和生态建设意愿强的地区的支持,让保护环境的地方不吃亏、多受益、更有获得感,引领生态地区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