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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01月10日 来源:本网

粤财办〔20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广东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决策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关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部署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编版)及《实施方案》各项政策措施,在具体实施中把握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提脱离实际的标准。《实施方案》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进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中关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推动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走在全国前列,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围绕解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不均衡不充分问题,积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事权划分改革,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统筹层次,实现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统一、标准的一致和水平的均衡,为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打牢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底线公平、机会均等,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各方面入手,确保更好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平等的发展机会。

  2.坚持实事求是。立足省情实际,充分发挥基本公共服务兜底作用,坚决守住民生底线。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不提不切实际的目标,不做超越阶段和能力的事情,根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通过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实现人人共享。

  3.坚持全省“一盘棋”。全省“一盘棋”部署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突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揽各项民生保障工作的抓手作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适当强化省级分担责任,加大统筹力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体现对不同地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差异化,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市县政府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管理优势和主观能动性,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区域间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差距控制在30%以内,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国内领先。

  ——到2022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更加成熟,区域、城乡和人群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更加均衡,多层次的现代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人人平等享有较高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继续保持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国内领先,在国际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实施路径

  (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

  1.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以《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编版)为基础,按标准化原理逐步构建科学完善、协调配套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在遵守国家指导标准前提下,制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新要求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分别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的服务项目、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服务规范和流程等具体标准,实现城乡、区域之间标准衔接统一。

  2.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应用。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作为各级政府权责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标准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清单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等。建立依托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绩效考核机制,以标准化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选择一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机制较成熟、成效较显著的地市,以部分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先行先试,试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工作,待机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二)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工程

  1.实施“补短暖心”工程。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全国平均水平为参照,全面梳理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短板,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财力实际,集中力量推进补齐短板项目、缩小城乡差距,优先提高落后全国平均较多的重点项目保障水平,确保到2020年全面补齐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短板。

  2.实施“扩面共享”工程。进一步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稳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特别保障为进城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3.实施“提质领先”工程。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为目标,持续投入确保“底线民生”保障水平保持全国前列,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政府探索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在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积极拓展与港澳公共服务交流合作,推进共建共享,共同打造优质生活圈。

  (三)明晰权责规范分担

  1.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规范化。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制定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规范,既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普遍、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又对政府履行职责设定程序约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连续性、规范性。

  2.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参与机制。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形成政府主导、多元供给新格局;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承担,依法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购买范围和购买程序,加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扩大公众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的话语权,拓宽公众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途径,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履行听证和公开等公众参与程序,相关机构应根据公众的需求,提供更加有效更加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3.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事权划分改革。将中央已明确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探索制定地区保障标准。适当强化省级责任,实行以按比例分担为主、以按因素确定和项目分担为辅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考虑财力差异,逐步简化统一市县分类分档,并按规范比例分担。强化市级政府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统筹制定本地保障标准,合理划分市级与所辖县(市、区)支出分担比例。

  (四)有序提升统筹水平

  1.梳理确定省级统筹项目。建立健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一盘棋”工作机制,全面梳理基本公共服务目录清单项目,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探索基本公共服务省级统筹机制,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适当统筹财力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项目,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衡。对部分重点领域项目实行全省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财力水平较高、自行提高保障标准超过国家和省定标准的地区,在适当放缓或暂停提标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增支省级一律不予补助,必要时核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调整到保障水平较低的欠发达地区,避免由于各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门槛、待遇和流程等差异,导致地区间恶性竞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或财政资金沉淀。

  2.探索城乡区域协调共建机制。加快推进城乡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对接和标准统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一体化。统筹规划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按照统一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和设施,通过城乡间资源共享、制度对接、待遇互认,全面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区域间公共事务协作管理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推动相邻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统筹空间布局,在省、市范围内统一布局基本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技术、设备等要素共享和相互开放,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的行政壁垒与制度障碍。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新时代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实施机制,确保按时完成。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完善制度设计,加强财政保障。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业标准研制和均等化水平测算等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推动本领域建设目标、工作措施和清单项目的有效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参照省级做法,借鉴惠州等地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机制的实施方案,探索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统筹,促进县(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衡。各地各部门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实施方案中涉及的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二)强化投入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和清单制度,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资金。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断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总量。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依法依规、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的原则,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健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不断提高欠发达地区市县财力保障水平。探索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进一步规范、公开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

  (三)完善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事中监督,做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效果的评估跟踪分析。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定期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分析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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