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财政围绕“两个强化”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秩序,汕头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措施十八条》,通过18条具体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方面,强化政府采购竞争公平性。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压实政府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制约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制订并实施《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试行)》,持续深入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定,要求采购人不得设置非必要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项目绩效机制,对多个采购环节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维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通过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规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等措施,优化采购活动办事流程,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降低市场主体采购成本。通过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推进“政采贷”合同融资、要求依规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如期按实支付采购资金等措施,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企业实体减负纾困,提升企业参与政采活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