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退税货物范围调整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财政部、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
通知明确,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一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二是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财税〔2024〕1号文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三是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