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对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单位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省级代收银行。
二、检查内容
(一)省级单位申领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是否建立本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及时按规定申请核销、销毁到期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8.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票据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是否按要求使用省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
三、检查方式
采取单位自查自纠与部分单位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各省级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完成书面自查报告,并填写《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括、人员配备、各项检查内容情况汇报、主要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对少票、丢票情况要特别详细说明。纸质自查报告和《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请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E-mail:gdscztpjjgzx@126.com。
(二)实地检查阶段。2016年12月开始至2017年6月底,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将组成检查组,重点开展对部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单位名单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规定,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各有关省级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省级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力量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立即整改。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在被检查期间,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拒绝阻挠检查组的检查。
(二)检查组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出示财政票据检查相关文件、证件。
(三)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检查组实施检查时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根据检查情况出具书面检查报告。省财政厅将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在检查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陈波,联系电话:83346416,传真:020-83324478。
附件: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