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6〕153号),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鉴于我省已实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事项请遵照财综〔2016〕7号文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