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审批的社会组织申领财政票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民政厅: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转变省级政府职能,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财政票据的职责和权限的划分,现就省审批设立的社会组织申领财政票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3月1日后新成立的正常经费不由省级财政补助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其申领财政票据的相关工作,由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市级或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票据申领手续,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申领财政票据时不需再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核、审批等手续。
二、2013年2月28日前审批设立或已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申领审核手续的社会组织,为保持票据使用、核销等工作的连贯性,继续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的申领手续。
三、正常经费由省级财政补助的社会组织,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其申领财政票据的相关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申领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请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省审批的社会组织属地申领财政票据相关手续的衔接工作,并将具体申领要求提供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