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粤财规〔2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广东省财政厅对《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粤财规〔2018〕3号,2018年4月20日印发,2018年6月1日起实施)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精简材料清单。财政部门在线获取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申请人无需提供;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设立分所执业许可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内容嵌入申请表,无需另外提供。二是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明确申请人可选择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清单;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直接到迁入地财政部门备案,无需到迁出地财政部门办理。三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时间比财政部令第97号法定审批时间压减50%。四是对个别表述、条款顺序和表格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优化。
本《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范围为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有效期5年。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附件3);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件5,仅境外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六)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仅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6);
(二)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附件4);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原件或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前公示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及分所负责人信息等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经营场所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二)合伙人(股东)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件3,仅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4.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件5,仅新增境外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执业许可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附件9);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执业许可:
1. 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件10);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广东省(不含深圳)备案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件1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或备案信息,材料清单可选择纸质或扫描电子版提交,纸质材料可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至财政部门,电子版可通过系统上传。
(二)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受理、审核材料清单。
(三)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信息变更、注销执业许可、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广东省(不含深圳)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图片解读: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