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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1月28日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从2018年起,省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经清理整合后更名为“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科学论证、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通过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装备的配备,改善基层监管条件,基层执法基本装备配备率达到100%;加强检验检测、监测体系、审评认证和信息化等能力建设,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水平,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常规检项能力参数覆盖率:省级达到100%、地市级达到90%;强化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食品检验量达到5批次/千人·年,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
  (二)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一)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使用明细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二)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属单位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用款单位主要职责。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要求,及时开展并按时完成项目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用途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用途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开展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食品药品抽检、示范创建、食用农产品快检、打假办案、科普宣传、人员培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等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其他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任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制进行分配,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项目立项情况、示范创建数量、区域常住人口数、监管服务对象数量、全省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因素,综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编制资金目录清单、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列入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将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审批。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以及专项资金预算“一年一定”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在经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有关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数的基础数,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按照统一格式填报《XX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原则上应于每年上半年以正式公文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储备。项目入库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入库项目细化到具体地区、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建立项目储备。需要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审批。每年下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通知,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填报《××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表》,与省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经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提前下达计划审批。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预算级次编制预算。每年下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省财政部门通知后,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属于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商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金额不低于70%的比例将转移支付总额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市县根据提前下达计划,将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下一年度本级预算。属于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通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省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资金,并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文件抄报省领导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规范预算变更,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拨付资金。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省级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款项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的单位,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按因素法下达、由市县自行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市县应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用款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基本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应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强跟踪监控,厘清存量、分类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工作,建立支出台账,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要及时转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收回统筹机制,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减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自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分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机制。
  (一)省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预算执行中或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财政部门。
  (三)省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或内设纪检机构)应协助所在单位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五)市县财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一)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经批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专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在办理资金下达手续的同时应同步明确总体绩效目标,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同时应强化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用款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进度考核按照《广东省省直部门综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二)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涉及需地方财政配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级食品药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13〕52号)、《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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