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并于近日制定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发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规程》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开展。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
《规程》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就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簿记管理人是受地方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组织操作的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可以进行自营申购或代意向投资者申购,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互相代为申购。簿记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公开承销竞争性申购。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承销团成员商定合理的发行手续费标准,可以对簿记管理人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分别设置不同的手续费标准。
《规程》还对公开承销流程、公开承销现场管理等进行了明确。根据《规程》,公开承销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募入,直至募满计划发行量或将全部有效申购募完为止。发行现场人员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对外泄露申购量、申购利率等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公平公正发行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