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财法〔2017〕2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管理制度体系,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二、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财政管理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依据本通知废止、失效文件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宣布失效或予以修改。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