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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7年10月19日 来源:法规处

粤财法〔2017〕2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管理制度体系,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二、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财政管理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依据本通知废止、失效文件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宣布失效或予以修改。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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