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明确如下事项:
关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各地市可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上述规定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对已上调标准的地区,税务部门应按当地上调后的标准执行。
今后“月最低工资标准”有变化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公布文件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